(2017)湘0225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建武督促程序支付令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建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225民督5号申请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法定代表人:吴梅青,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正文,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林建武,男,40岁左右,汉族,农民,住炎陵县。申请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炎陵县中天新村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人,被申请人系炎陵县中天新村2栋504房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9.44平方米,然而被申请人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未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缴纳物业费,但是被申请人却不予理睬。申请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经炎陵县房产局核实的未交物业费记录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林建武给付申请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共计776.6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林建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776.64元。申请费17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林建武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毅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曾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