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申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庞水泉、李二羊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庞水泉,李二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2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庞水泉,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二羊,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再审申请人庞水泉因与被申请人李二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5民终136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庞水泉申请再审称,法院应围绕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审查被申请人是否构成侵权,妨碍申请人的正当权利,二审围绕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审理超诉求范围,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宅基地上排污水,阻碍建房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应停止侵权,排除妨碍。1953年土地房产证关于土地所有权方面已失效,被申请人以此认为申请人宅基地在其土地所有权范围内错误,所有权与使用权不同,原审认为双方使用权存在争议不当。应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宅基地上排污水、阻碍建房,请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被申请人主张涉案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双方均没有提供涉案宅基地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本院二审认定涉案土地权属不清,应由行政机关先行确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庞水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自强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家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爱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