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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二初字第4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与方树楷、吴荣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方树楷,吴荣长,吴荣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45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住所地:赣县梅林镇梅林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刘建章,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剑斌,该行沙地分理处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方树楷,男,1981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赣县。被告吴荣长,男,1966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赣县。被告吴荣海,男,1971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诉被告方树楷、吴荣长、吴荣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员  肖东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邓子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