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林依亮、张娟、韩连学、德阳嘉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林依亮,张娟,韩连学,德阳嘉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360号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被执行人:林依亮。被执行人:张娟。被执行人:韩连学。被执行人:德阳嘉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依亮、张娟、韩连学、德阳嘉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川0603民初185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7年5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林依亮名下的土地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0603民初185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