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4执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李志勇,马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巴山镇人民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862763554D。法定代表人:曹林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55351161-X。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被执行人:李志勇,男,1980年5月19日生,汉族,江西崇仁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被执行人:马闯,男,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河南唐河人,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李志勇、马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李志勇、马闯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53.85355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653.85355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2016)赣102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毛林审判员  朱建财审判员  刘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