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礼秋与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秋,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266号原告:陈礼秋(英文名:CHENLIQIU),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乐、姚秀彬(实习),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47号华联商厦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1855010X。法定代表人:魏传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彩平,女,公司员工。原告陈礼秋与被告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礼秋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与被告私自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礼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礼秋负担。审 判 长 陈 群人民陪审员 胡腾鸣人民陪审员 林志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晓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