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2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廖承文、曾慧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承文,曾慧昌,何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2405号申请人:廖承文,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被申请人:曾慧昌,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宁都县,现住江西省兴国县。被申请人:何小莉,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宁都县。申请人廖承文与被申请人曾慧昌、何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廖承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曾慧昌所有的坐落在江西省兴国县梅窖镇XXX果园【证号:兴国县果经字第XXX号】一处。申请人廖承文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在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XXX号【不动产权证号:赣(2016)兴国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案件审结后便于执行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廖承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曾慧昌所有的坐落在江西省兴国县梅窖镇XXX果园【证号:兴国县果经字第XXX号】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廖承文提供的担保财产,其所有的坐落在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XXX号【不动产权证号:赣(2016)兴国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