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运家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运家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3刑初4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运家(绰号“安全”),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辰溪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运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令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运家到庭参加诉讼。经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建议,2017年8月2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7年8月21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谢运家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和一根钢管,托他人将其制成火枪,用于平常打鸟等玩耍。2016年11月16日中午,被告人谢运家受邀到陈键、陈晨经营的众城投资公司内守店,当日将火枪带至该公司与其他10余名社会青年在公司守店。2016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谢运家等10余人在众城投资公司与他人斗殴时,被公安民警制止。公安民警在该公司内查获火枪一支,经鉴定,该火枪为枪支。就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运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运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谢运家在辰溪县城辰州市场一五金店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并托人从网上购买了一根钢管,后将射钉枪和钢管托他人制成火枪一支,用于平常打鸟等玩耍。2016年11月16日中午,被告人谢运家在辰溪县城陈键、陈晨等人经营的众城投资店内玩耍时,陈键等人讲到刘昌进与蒋云峰斗殴并将蒋砍伤的事情。因刘昌进与陈键等人关系要好,为防止被人报复,即交代被告人谢运家等人带刀具等凶器到众城投资来守店。被告人谢运家当日便将火枪带至众城投资店内,与其他10余名社会青年在店内守护。2016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谢运家等10余人在众城投资店内与他人斗殴时,被公安民警制止。公安民警并在该店内查获了被告人谢运家的火枪一支,经鉴定,该火枪为枪支。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辰溪县公安局辰公(先)扣字[2016]0193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辰溪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对被告人谢运家持有的火枪1支予以扣押的事实;2、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怀公物鉴(痕迹)字[2016]920号枪支鉴定书,证明送检的火枪认定为枪支的事实;3、枪支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2月16日,经公安机关组织被告人谢运家对准备好的8支火枪照片进行了辨认,辨认出6号照片的火枪就是其非法持有的枪支。4、证人李永茂、谢伯超、谢申强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0日公安民警在众诚投资店内查获的一支火枪是被告人谢运家持有的。5、辨认笔录2份,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证人李永茂,谢伯超分别对一组12名男性照片进行混合辨认,李永茂,谢伯超指认出在众城投资店内持有火枪的被告人谢运家。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谢运家非法持有枪支案的现场位于辰溪县众城投资店内。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谢运家2016年12月15日18时许,在溆浦县城南出租房内被抓获。8、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谢运家的基本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9、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谢运家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神情自然,思维清晰,未受到刑讯逼供,取证合法。10、被告人谢运家的供述与辩解,与上述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和主要情节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运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谢运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法扣押的枪支一支,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运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二、扣押的枪支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黎明人民陪审员 谢 东人民陪审员 谢申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芳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