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执20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施能胜、黄芯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20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能胜,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芯凌,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施能胜与被执行人黄芯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院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程越执行员 林大华执行员 庄俊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XX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