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孙玉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孙玉顺,郑红丽,蓝伟俊,陈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40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解放街61号,组织机构代码:57770609-1。法定代表人项光庆。被执行人孙玉顺,男,1980年7月4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郑红丽,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蓝伟俊,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陈耀芳,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151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孙玉顺、郑红丽、蓝伟俊、陈耀芳在(2017)浙1102执406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玉顺、郑红丽、蓝伟俊、陈耀芳银行存款人民币56829.0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