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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执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惠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惠州市零下五度食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惠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惠州市零下五度食品有限公司,惠州市豪誉服饰有限公司,麦振林,冯建霞,邓华彪,陈晓琼,胡守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惠州市麦科特大道58号风尚国际一楼南侧及二楼整层。负责人:李锦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惠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办事处祥达路3号。法定代表人:麦振林。被执行人:惠州市零下五度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河南岸冷水坑楼下村众意工业园第四栋厂房。法定代表人:邓华彪。被执行人:惠州市豪誉服饰有限公司,地址: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龙湖六路10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胡守业。被执行人:麦振林,住惠城区。被执行人:冯建霞,住惠城区。被执行人:邓华彪,住深圳罗湖区。被执行人:陈晓琼,住惠城区。被执行人:胡守业,住水口办事处新民村委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执行惠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惠州市零下五度食品有限公司等仲裁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2015)惠仲案字第5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房产部门、国土部门、工商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另案抵押的房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书面同意暂不处置所涉房产,同意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惠州仲裁委员会(2015)惠仲案字第582号裁决书已予确定,经到有关部门调查,除另案抵押的房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书面同意暂不处置所涉房产,同意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执第1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晓粤审 判 员 冯思华审 判 员 邓庆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厚伟书 记 员 李志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