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鲍明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673号被执行人:鲍明星,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滨县。被告人鲍明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辽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鲍明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标的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鲍明星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理财、收益性保险、股票等财产情况,通过会见被执行人、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5万元已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执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炳坤执行员 马汉博执行员 宫 羽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寓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