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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鲍明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673号被执行人:鲍明星,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滨县。被告人鲍明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辽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鲍明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标的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鲍明星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理财、收益性保险、股票等财产情况,通过会见被执行人、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5万元已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执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炳坤执行员  马汉博执行员  宫 羽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寓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