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合田与甘德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合田,甘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刘合田,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甘德才,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合田与被执行人甘德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17333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葵代理审判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