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许子旺与陈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子旺,陈久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728号原告:许子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会。(系原告之子)被告:陈久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许子旺与被告陈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许子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子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子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许子旺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英启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