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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许子旺与陈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子旺,陈久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728号原告:许子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会。(系原告之子)被告:陈久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许子旺与被告陈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许子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子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子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许子旺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英启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