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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长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山信用社与罗铁军、长岛县大黑山乡西濠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山信用社,罗铁军,长岛县大黑山乡西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长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山信用社,住所地长岛县。法定代表人:范国文,主任。被执行人:罗铁军,男,汉族,个体养殖户户,住长岛县。被执行人:长岛县大黑山乡西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岛县。法定代表人:陶乃庆,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岛县人民法院(2010)长商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0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长岛县黑山乡西濠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岛县黑山乡西濠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岛县黑山乡西濠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23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