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杜成仓与何阿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成仓,何阿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546号申请执行人杜成仓,男。被执行人何阿虎(又名何建),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91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阿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阿虎向杜成仓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从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1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及借款本金190000元从2014年12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2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2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阿虎名下所有的房产。因处置财产时间较长,暂时无法处置变现且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财产处置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5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项志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