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德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于恩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财,XX,于恩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周德财,男。被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于恩沛,男。申请执行人周德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于恩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辽0603民初3033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于恩沛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德财劳务费1568元;被执行人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于恩沛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XX已将劳务费1568元交到本院,申请执行人周德财对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603民初30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东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姚 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