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连红梅、方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红梅,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连红梅,女,汉族,1978年1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方峰,男,汉族,1976年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连红梅与被执行人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7)赣1102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方峰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6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方峰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连红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