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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朝国与周泽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国,周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朝国,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周泽明,男,汉族,1970年8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王朝国与被执行人周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58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朝国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李 渊审判员  吴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