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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苏滨江物流有限公司与王余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江物流有限公司,王余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28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江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IMF8Q08A,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西村118号。法定代表人:王汉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余萍,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江物流有限公司依据(2017)苏1181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余萍因不服一审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余萍依法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导致(2017)苏1181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执行人江苏滨江物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建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