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邹海东与冯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海东,冯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077号原告:邹海东,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龙,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斌,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冯小平,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邹海东与被告冯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邹海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海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昌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