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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邹海东与冯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海东,冯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077号原告:邹海东,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龙,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斌,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冯小平,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邹海东与被告冯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邹海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海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昌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