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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婉英对李德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婉英,李德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财保85号申请人:刘婉英,女,汉族,1944年12月10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李德强,男,满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婉英与被申请人李德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婉英撤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220.00元返还申请人。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大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