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婉英对李德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婉英,李德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财保85号申请人:刘婉英,女,汉族,1944年12月10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李德强,男,满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婉英与被申请人李德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婉英撤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220.00元返还申请人。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大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