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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恢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榛柴支行与刘殿廷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榛柴支行,刘殿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恢37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榛柴支行(原名: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主要负责人:华岩,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殿廷,男性,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榛柴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殿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8日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榛柴支行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恢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延华审判员  李洪伟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