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娄传义、丁秀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传义,丁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娄传义,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丁秀芹,女,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居民,住日照市。申请执行人娄传义与被执行人丁秀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交还所租赁的房屋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房租423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娄传义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租赁的房屋交还申请执行人,对所欠付的租金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娄传义与被执行人丁秀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兴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