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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6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胡政军、覃炳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政军,覃炳南,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胡政军,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炳南,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三江县。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蒙贵飞,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561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三江侗族自治县土地储备中心的保证金31740元进行查封,现因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需要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证金32148元兑现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三江侗族自治县土地储备中心的保证金31740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信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诗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