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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2554、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圣琼与彭国华、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圣琼,彭国华,陈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2554、2555号申请执行人王圣琼。申请执行人彭国华。被执行人陈国强。王圣琼与彭国华、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2463、2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