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1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伟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63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铭镭,男,198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黄伟滨,男,198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铭镭与被申请人黄伟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铭镭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1636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黄伟滨在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厝支行帐户为62×××90的存款(应冻结25万元,已冻结34094.79元),查封了被申请人黄伟滨所有的车牌号为闽E×××××汽车一辆。马铭镭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1636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黄伟滨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8月28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1636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马铭镭与黄伟滨已达成调解协议。现马铭镭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黄伟滨银行存款和所有车辆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黄伟滨在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厝支行帐户为62×××90存款2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黄伟滨所有的车牌号为闽E×××××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