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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三穗方圆中空玻璃厂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喻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穗方圆中空玻璃厂,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喻斌,何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4民初709号原告:三穗方圆中空玻璃厂,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寨秧小区。投资人:龚方权。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喻斌,男,住四川省泸州市。被告:何静,女,住四川省泸州市龙。原告三穗方圆中空玻璃厂诉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喻斌、何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三穗方圆中空玻璃厂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穗方圆中空玻璃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穗方圆中空玻璃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三穗方圆中空玻璃厂负担。审判员  潘年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庆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