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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凤英与徐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英,徐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983号原告:曹凤英,女,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徐安生,男,60岁,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曹凤英与被告徐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曹凤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凤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凤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给原告。审 判 长  平国良人民陪审员  李东方人民陪审员  卫法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