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凤英与徐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英,徐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983号原告:曹凤英,女,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徐安生,男,60岁,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曹凤英与被告徐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曹凤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凤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凤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给原告。审 判 长 平国良人民陪审员 李东方人民陪审员 卫法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