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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淄博百特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百特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百特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杏园东路73甲9号。法定代表人:马福才,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盘龙大街021号2幢。法定代表人:吕玉科,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民终4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367770元。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采取财产查询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财产性权利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会元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王印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