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强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48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强,男,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住辽宁省新民市。曾因吸食冰毒于2014年9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因吸食冰毒于2014年12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9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决定逮捕,并于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新民市人民法院审理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辽0181刑初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马强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强撤回上诉。新民市人民法院(2017)辽0181刑初2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边 锋审判员 于晓微审判员 魏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