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永贤与周建、曾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贤,周建,曾春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326号原告周永贤,男,汉族,1930年11月30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委托代理人周兴富,男,汉族,1978年2月27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系原告之五子。被告周建,男,汉族,1993年1月25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原住福泉市,被告曾春静,女,汉族,1992年3月18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原住福泉市,原告周永贤诉被告周建、曾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并于2017年8月28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周永贤决定撤回对被告周建、曾春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永贤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保全费254元,合计446.5元,由原告周永贤负担。审 判 长 许 捷审 判 员 罗章飞人民陪审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