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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永贤与周建、曾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贤,周建,曾春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326号原告周永贤,男,汉族,1930年11月30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委托代理人周兴富,男,汉族,1978年2月27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系原告之五子。被告周建,男,汉族,1993年1月25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原住福泉市,被告曾春静,女,汉族,1992年3月18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原住福泉市,原告周永贤诉被告周建、曾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并于2017年8月28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周永贤决定撤回对被告周建、曾春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永贤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保全费254元,合计446.5元,由原告周永贤负担。审 判 长  许 捷审 判 员  罗章飞人民陪审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