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728陈庆平与王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平,王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728号申请执行人陈庆平,男,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振,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庆平与被执行人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6446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主文载明:一、被告王振给付原告陈庆平垫付款20500元,于2017年2月1日前付清。如被告王振到期不给付或不完全给付,原告陈庆平可就未得款项申请执行。二、原告陈庆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王振负担。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即生效。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陈庆平以被执行人王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被执行人无存款,且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经被我院另案冻结;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查询被执行人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土地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82执7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衡永红审判员 孙 双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