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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谷秦、陈世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秦,陈世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秦,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麟游县,经常居住地登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进,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襄垣县。上诉人谷秦因与被上诉人陈世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29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民间借贷关系,且双方的常住地址均不在登封,双方的合伙事务履行地也不在登封辖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谷秦的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敏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