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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伟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伟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188号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香山路561号。法定代表人:成振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锋,系原告员工。被告:王伟峰,男,199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成 丽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