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卫兴与上官国太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兴,上官国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355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兴,男,汉族,1960年2月15日生,住上海市崇明区。被执行人:上官国太,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卫兴与被执行人上官国太(2017)沪0106民初1113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上官国太名下的房屋,且因本院受理的(2016)沪0106执820号一案已在处置上官国太名下的上海市汾西路XXX弄XXX号XXX室、1003室,待拍卖程序完成后,一并参与分配。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强制措施。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11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