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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越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越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3779号原告:重庆越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前进坡14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678729503。法定代表人:江显春,重庆越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越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越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越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