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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1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1421泰州精鼎硬质合金模具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华联线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精鼎硬质合金模具有限公司,天长市华联线材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1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泰州精鼎硬质合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东工业园区南通路68-1号。法定代表人:李顺余。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燕秀忠,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华联线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杨村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陆学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精鼎硬质合金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华联线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7970元,其中转执行费6787元,发放申请执行人171183元。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泰州精鼎硬质合金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州精鼎硬质合金模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