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宝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836号被执行人:张宝卫,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盗窃罪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东明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沈余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超终结执行案件呈批表收案时间2017年3月13日案由盗窃罪执行案号(2017)津0111执836号申请人移送被申请人张宝卫承办人沈余海简要案情被执行人3000元罚金未缴纳。终结理由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拟终结执行。承办人意见妥否,请领导审批。庭长批示局长批示院长批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