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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6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62429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17层2203。法定代表人:刘炎焱。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林子英审判员  崔树磊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