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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淮南军分区与淮南市泽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民初1974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淮南军分区,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刘礼叶,淮南军分区司令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淮南军分区教导队队长及招待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平,安徽冯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泽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88130005R(1-1)。法定代表人:王光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淮南军分区(以下简称淮南军分区)与被告淮南市泽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明置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南军分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淮南军分区司令员刘礼叶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泽明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光泽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军分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第三年的房屋租金人民币31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第二年的房屋租金人民币31万元,用于抵付租金的别克商务车由原告归还被告;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期满未交还房屋的违约金5万元;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612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期一年。期满后,被告按原合同续租了一年。2015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继续租用军分区教导队院内的老办公楼一栋,租期一年,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合同期满后,被告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不辞而别,形成该房屋仍被被告办公物品占据而不能使用的状态至今。被告期间只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31万元,第二年租金被告与原告协商用其股东杨建香名下的别克商务车一辆抵付(未办理过户手续),第三年租金则分文未付。被告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泽明置业公司未作答辩。淮南军分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明、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4月1日,淮南军分区招待所与泽明置业公司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淮南军分区将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军分区教导队院内的老办公楼,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出租给泽明置业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租金按年结算。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并约定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向对方支付伍万元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泽明置业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租金并使用该租赁房屋。2014年4月1日,合同期满,泽明置业公司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房屋但未如期支付租金,经协商,泽明置业公司将股东杨建香名下别克商务车一辆交与淮南军分区用于抵付房租,但后续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淮南军分区将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军分区教导队院内的老办公楼,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出租给泽明置业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租金按年结算。合同同时约定双方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向对方支付伍万元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泽明置业公司占有使用该租赁房屋至今,但后续一直未支付租金。经多次协商未果,遂成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淮南军分区与泽明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淮南军分区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泽明置业公司使用,泽明置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足额支付租金。2013年4月1日双方签订第一份《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2015年1月1日,双方就同一租赁房屋再次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行为上具有连贯性且与淮南军分区陈述的泽明置业公司用商务车抵付第二年房屋租金相印证,能够证明泽明置业公司自2013年4月1日起占有使用该租赁房屋至今且仅支付第一年的租金31万元,双方口头协商的用商务车抵付第二年租金因泽明置业公司一直未配合淮南军分区办理过户手续而失去合同效力,故,对于淮南军分区起诉要求泽明置业公司支付第二年、第三年租金62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合同期满后未如期交还房屋的违约金5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延迟交付租金的违约金161200元,因泽明置业公司占有使用该租赁房屋至今,客观上造成淮南军分区相应损失,淮南军分区诉请的违约金未超过其实际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泽明置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南市泽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淮南军分区房屋租金62万元、合同违约金5万元、逾期支付房屋租金的违约金161200元,合计831200元。案件受理费12112元,由淮南市泽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晓那个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化冰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人民陪审员  孙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晓宁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淮南军分区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原告单位证明及法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二份,证明房屋租赁关系存在,约定了租金31万一年,第一年支付了,第二年续租未支付,用商务车口头协商支付,第三年未支付不辞而别。3.别克商务车车辆行车证,证明用被告公司股东名下的商务车抵付,但一直未办理手续。二、被告淮南市泽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附2: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