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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执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亚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2执保231号赵亚辉,男,汉族,1991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村,联系电话135××××7080李波,男,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路赵亚辉申请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亚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占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