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执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亚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2执保231号赵亚辉,男,汉族,1991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村,联系电话135××××7080李波,男,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路赵亚辉申请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亚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占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