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高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忠,李洪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50号被执行人高忠。被执行人李洪来。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高忠、李洪来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忠、李洪来缴纳违法所得30461元,承担执行费357。现因被执行人高忠、李洪来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703执1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