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连永生、连永利等与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志,连永生,连永利,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704号原告郭春志,女,194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连永生,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连永利,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法定代表人胡宝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旭姣,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志、连永生、连永利与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郭春志、连永生、连永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瞿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