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兵、吴秉书、李继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小兵,吴秉书,李继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706号原告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米脂县迎宾大道南侧园艺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志军,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芳存,系该行职工。被告周小兵被告吴秉书被告李继鹏原告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兵、吴秉书、李继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飞翔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嫱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