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彭建中、石永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中,石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878号申请执行人:彭建中,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石永光,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成武县。彭建中与石永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沪0115民初8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均位于本院下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将案款40300元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8438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