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曲强与严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强,严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曲强,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严君,男,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龙井市,现在吉林省长春市铁北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强与被执行人严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严君在其户籍所在地内的存款、不动产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末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7)吉24执恢85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严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限制期限为2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严君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曲强联系不上,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恭树审判员  崔永燮审判员  金春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胜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