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江淑青、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淑青,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江淑青,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孙永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淑青与被执行人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案字[2014]第421号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案字[2014]第42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同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