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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与路保龙、王玉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路保龙,王玉周,河南玉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559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地址林州市茶店镇后子岗村。负责人李大川,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连山,该社职工。被告路保龙,男,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玉周,男,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河南玉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镇东岗村。法定代表人:王玉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诉被告路保龙、王玉周、河南玉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军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