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02民终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志勇、刘吉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勇,刘吉胜,李亚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2民终236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志勇,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吉胜,男,汉族,1963年4月8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委托代理人贺成生,杞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一审被告李亚洁,女,汉族,1993年3月3日生,住址同上。上诉人李志勇为与被上诉人刘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15)杞民初字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5)杞民初字17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志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0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帆 来源: